旁聽要點公聽會的前一天,突然有大批不同來源的轉寄信丟進來,原本要參加板橋湳子溝溪的活動,臨時改變行程。
到會場嚇一跳,民間團體只有蠻野的柏舟,後來知道高雄地球公民協會的根正也發表了書面意見。
我和柏舟講完之後,環保記者聯誼會也發表聲明反對用「旁聽規則」來規範媒體採訪自由。
主席蔡玲儀在口頭上表現得很有誠意的樣子,說這是按照行政程序,先公告、公聽會聽取意見,審酌之後,再修改草案。也提到第三點營業秘密這一項可以不用列等等,也同意媒體不該放在這個要點之內。
這誠意是真的還是假的呢?
柏舟是很懷疑,我想就等著看吧。
我突然想起,我們並沒有收到開會通知的公文,但是開會簽到表上,卻洋洋灑灑列了一大堆民間團體的名字,這是什麼樣的誠意?
苦勞網楊宗興的報導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4596
地球公民協會的書面意見
關於97年7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時,在環保署4樓第5會議室召開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草案)」公聽會。本會表達意見如下:
一、身為「頭家」的人民不只有「旁聽」的權利,建議本要點應正名為「民眾參與環評審查作業要點」,確保資料即時、正確、完整的公開,以及民眾參與的管道和機會。
二、本草案之設計,明顯傾向保護開發單位,限縮人民參與的空間,唯一的優點是可以加速審查速度。
三、本草案第三條中有關不予公開之會議,包括(一)涉及開發單位之營業或其他秘密資料,並經開發單位請求不予公開者;(二)其他經本會議決議不予公開者。前者屬資料性質,後者係指資料或會議本身?定義似乎不甚清楚。本條明顯給與環評委員和開發單位過於寬鬆的空間,逃避人民的監督。
四、第四條中,規劃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此一規定高度限制了人民參與的機會,萬一某個案件關心的團體,有利害關係的村(里)超過十個,要如何處理?
五、第五條中規定旁聽人員列席會場表達意見,每人以三分鐘為限,每案旁聽人員表達意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相較於開發單位的報告和回應時間,給與民眾和團體陳述意見時間實在過短,除非每個案件均能舉辦聽證會,逐一釐清每個爭議點,否則不應為了審查效率而阻絕人民發言的空間。
六、行政院劉兆玄院長為了更貼近民意,甫於本月廿五日宣布啟動「傾聽人民心聲列車」,建立政策形成前公民參與的機制。如今,本來屬公開審議的環評會卻要以一紙旁聽作業要點,限縮人民參與空間,關閉社會參與、對話之門,豈不諷刺?
七、建議本要點應以促進資訊完整、即時、正確之公開,建立便於民眾參與之管道,提昇審議品質為原則,重新研議,不應草率通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草案)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及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得依本要點於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相關會議(包括初審會議及委員會議,以下合稱本會議) 旁聽。
三、 本會議原則上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
(一)涉及開發單位之營業或其他秘密資料,並經開發單位請求不予公開者。
(二)其他經本會議決議不予公開者。
四、 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會議,得於本會議前,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向本署申請參加。
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由本署依申請者意見之代表性及第一項申請到達時間順序定之。
五、 本署得設旁聽室,供旁聽人員旁聽,旁聽人員如欲列席本會議會場表達意見,應於提出旁聽申請時一併敘明。
各旁聽人員列席會場表達意見,每人以三分鐘為限,每案旁聽人員表達意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未能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得提書面意見。
六、 為維護會場秩序,列席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會場人員引導簽名、入座。
(二)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或干擾本會議進行之行為。
(三)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本會議進行中不得向會場攝影、錄影、錄音。但經主席徵詢與會成員同意之錄音,不在此限。
(五)旁聽人員列席會場表達意見,應遵從現場人員安排之會議發言順序及時間,並提供發言內容之書面資料。
七、 本會議進行決議前,除經主席徵詢全體與會成員同意繼續列席旁聽者外,列席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均應離開會場。
八、 本署得於本會議召開前,開放一定時間,供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會場採訪及拍攝。
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得列席會場旁聽,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如有向會場攝影、錄影、錄音之需要,應先經主席徵詢全體與會成員同意。
(二)本會議進行決議前,除經主席徵詢全體與會成員同意,請採訪人員暫時離席者外,採訪人員得於會議全程旁聽。
(三)請採訪人員不得將本會議中委員意見及其姓名直接刊載於新聞媒體,以利進行公正、客觀及專業審查。
十、 旁聽人員如有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警衛得將滋擾人員強制帶離會場,情節重大者,本署將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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