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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BOT合約三大放水條款
一、刪除遠雄受行政處分約束條款—以後市政府怎麼管遠雄呢?
目錄項目 |
申請須知BOT合約草案條文 |
最終BOT合約 |
第一條 總則 |
1.6 主管機關之行為 乙方(遠雄)應受甲方(市府)或其他主管機關依法所為行政命令、行政處分、行政規則或其他公法上行政行為之約束 |
本條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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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刪除遠雄績效評估細項—以後市政府如何給遠雄打成績?
目錄項目 |
申請須知BOT合約草案條文 |
最終BOT合約 |
第七條 興建 |
8.4.3 評估項目及標準 評估項目包含以下項目: 1.契約履行 30% 2.配合度 35% 3.本基地整體環境管力維護及設備維修情形 35% 8.4.4 評估結果 1. 乙方年營運績效評估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者,甲方應於興建營運期間屆滿三年前通知乙方得申請優先定約,其期間及相關內容由雙方另行議定之;乙方若於接獲通知六個月內,未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權利。 2. 連續兩年評估為七十分以下時,視為經營不善。 |
刪除各項目百分比
刪除經營不善條款 |
三、刪除商業設施盈餘彌補大巨蛋虧損—遠雄商業設施穩賺不賠!
目錄項目 |
申請須知BOT合約草案條文 |
最終BOT合約 |
第九條 附屬事業 |
9.5附屬事業之財務規定 1.由專責部門營運及管理。 2.台北市大型室內體育館收支與營運附屬事業專責部門收支科目分列。 3.台北市大型室內體育館營運虧損時,應以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之。但營運附屬事業虧損時,不得以台北市大型室內體育館營運收入填補之。 |
刪除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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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菸公園催生聯盟 整理、製表20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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