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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北投區行義路溫泉違建區16家,因為位在山坡地保護區,按規定建物必須在10.5公尺、三層樓以下,且不得營業,因此絕大多數都不合法。

行義路溫泉就地合法-五個分區 

<行義路溫泉特定區五個開發分區,請注意此案尚在討論中,仍未定案。可看出有三家是不能翻身了>


111日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行義路溫泉違建就地合法化的審查,都市計畫第8次專案小組會議。這是檢驗國土計畫法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昨天10/31內政部提出新草案即將報行政院

 

在歷次審查過程,本案都與南投廬山溫泉違建區作比較,其致災因子幾乎雷同,發生問題只是早晚的事

經過內政部審查委員的要求。台北市府不提保護區變更,而是擬定五個可申請開發許可區劃溫泉區,他們說這是一套嚴格的架構,如果通不過的業者就要被淘汰,還說市政府面對問題,不像廬山溫泉地方政府(南投縣)不願面對,但是就地合法化是面對歷史問題的好方法嗎?

 

 --<現場觀察>--

這次溫泉業者來的更多了,大概有快二十個,溫泉法所設定的緩衝期限已經延長過,大限是明年七月,大家都急了,也很擔心。

我感覺,開發單位台北市政府和業者代表演出的套招,有一點被識破。市府說這是一套嚴格的架構,如果通不過就要被淘汰。業者代表叫屈說很難到申請門檻,但委員詢問如果是市府的條件,你們可以勉為接受嗎?又說是可以,但是有些業者還是滴滴咕咕。

這一旦通過的話,環境災害問題之外,顯然將是一場大吃小的殺戮戰場,真是殺人不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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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義路溫泉就地合法-山崩風險  

<行義路溫泉特定區的山崩風險圖,請注意此案尚在討論中,仍未定案。可以看出那個區塊根本不應該開發,但市府還是提列了>


廖本全教授質疑,台北已是個過度發展的危城,但本案開發面積其實並沒有變,還是一樣,市府還是把責任推給業者,沒有積極面對問題。

1.專案小組一再要求「全區的水土保持計畫、環境保護計畫」,沒有做。

2.「全區的公共設施設備的整體規劃」,這是政府的責任,卻推給業者。

3.申請變更開發的門檻、準則為何?看起來就只有坡度30度、和不在河川區兩項,是不夠的。

4.五個開發單元的妥適性?

5.輔導業者的配套計畫。

行義路溫泉就地合法-總量管制  

<行義路溫泉特定區總量管制圖,請注意此案尚在討論中,仍未定案。可以看出1.坡度是市府的主要門檻,2.即使是這麼寬鬆還是很多人要搬遷,那為何不整體規劃呢>

 

我的發言內容:

一、歷史上業者不合法使用狀態,如何處理業者權益?

1.從簡報第33頁的圖來看,只有三家顯然被排除在五個可申請開發許可區,其餘十三家都可以申請,如果都能通過設立,市政府如何面對社會上質疑本案就是為了「違建就地合法」

2.簡報第39頁總量管制的概念,業者現狀大部份面積位於坡度30度以上,必須變更位置,總量有限的額度如何分配,是先搶先贏嗎?業者是否能夠評估自己跨越申請門檻的機率,業者整併過程會不會出現大吃小的狀況。

3.如果大多數業者不能通過合法化,他們怎麼辦?這三家不能申請的業者知情嗎?市府「淘汰」的說法是不是太簡單?在這樣的情況下,市政府應該考慮另外找地,以廬山模式全部搬遷,溫泉管線只要拉過去即可

4.廬山溫泉三分之二是違建處理要好幾億元,本案違建的比例更高,市府在致災風險存在的情況下就地合法,將令業者置於風險中,並背起所有責任。

 

二、國土計畫法的適用問題

昨天10/31內政部提出新草案即將報行政院,本案就會檢驗國土計畫法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

1.雖然法案是程序法,但還是可以判斷,本案是歸屬於國土保育區的第一二級,還是城鄉發展區?在細緻的分區裡面可能會落在那一類別?

2.本案若無法申請合法的違建業者,或是全區遷移,是否適用國土計畫法的補償機制「環境劣化地區之復育計畫,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對權利保障、救濟補償,支用遷居所需費用」?

3.今年六月五日全國氣候變遷會議,本人代表民間在防災與調適分組與內政部長李鴻源對談。當時的共識包括還地於河、台北過度發展應分散人口等,當時李部長表示,災害潛勢圖的疊圖在大台北地區已經做好。本案的五個可申請開發區應該與這個系統疊圖來看,到時都沒法通過,目前這些作業豈不都在浪費資源。

 

三、更擴大的北投士林(天母)地區整體觀點。

1.本案位於磺溪上游,一旦致災,不僅是開發業者及遊客,還包括下游高密度的住宅區,這些天母地區的居民是否被告知?其所受到的衝擊和風險是否納入評估?

2.本案開發許可的回饋,因為可供使用的土地極為狹小,將無法捐地,而以土地代金繳納(簡報第44),這樣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四、北投纜車的交通衝擊。

目前正在另案環評審查中,該纜車案其實並非交通設施,而是遊樂設施,預計要額外吸引一萬多人進到國家公園。在如此滿載的情況下,反而沒有餘裕的空間,來容納行義路溫泉區所產生的小汽車交通需求的移轉。因此在有纜車的情境下,交通的衝擊不一定會比較小,反而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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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nhan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