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集會遊行惡法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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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五8/10,原委會跑到世貿舉辦核一廠用過核燃料棒乾式儲存場聽證會,北海岸四鄉鎮民眾也到場抗議。

環保聯盟準備了許多駭人的核災相片,最令人擔憂的是近在眼前的秘雕魚。

 

最駭人聽聞的,是周錫瑋,在當了台北縣長以後,用力反對核廢料,不過我是聽不到他有講出什麼道理。

看在單單今天同樣反核廢的立場,就沒去問他:

以前你支持核四,那以後核四的用過燃料棒,不放在台北縣的話,要放在哪裡?

以後如果你還能更上層樓,你會繼續反對核廢料、核電廠嗎?

同樣的問題,我也想問問有到場的李慶華。

 

周錫瑋應是當今「官場現形記」的代表人物吧,

他可以莫名其妙突然現身樂生院,簽署絕不迫遷的承諾書,

不久之後,卻指揮警察毆打樂生青年,

然後,又在新莊地方政客的遊行上,聲淚俱下。

 

三天之後8/13(一),

土城埤塘居民縣府前抗議反對看守所亂遷,

周錫瑋這下又不出面,改叫警察出來。

 

周錫瑋有兩張臉,

一張是面對群眾的歇斯底里的呼號,

一張是警察的臉,躲避群眾的政客,大家永遠會記得這一張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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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主前輩呂赫若的詩「無論如何總得找條活路才行的」,人行道上鋪了詩人詩句的黑色大理石,一旁就是黑壓壓的鎮暴車,文學張力十足。

 

早上搭307到行政院對面,從處理群眾運動經驗最「豐富」中正一分局走過來,中山南路上已排好一列鎮暴車,每個鐵絲網窗格裡的座位上,都坐著一個百無聊賴、養精蓄銳的警察,直到立法院濟南教會對面的路口。

 

集遊惡法的記者會,我相信記者會來不少,但是也相信明天新聞見報會相當有限,電子媒體應該只有公視會報導。

我們的訴求夠清楚的,申請制改報備制,「首謀」兩年刑責除罪化。

以民進黨在野時的「昨日黃花」,對照當今執政的「嘉言錄」,也不忘打馬,再加上呼籲倒扁總部一起共襄盛舉。

也作了一點道具。

可以報導的東西,足以寫成半版的專題了。

 

但是我知道,如果真有半版就是奇蹟了,應該說有就要偷笑了。

因為新聞熱度已經不再是申請准許與否的中央-地方對抗,現在在談阿扁夫妻會不會被起訴、扁嫂身體好不好,你看連趙氏父子出庭的記者陣仗都變少了。

如果衝撞的會上新聞,如果像政客一樣不準備資料胡謅幾句,也會上新聞,但是社運團體就是堅持要把話講清楚,結果就是沒有人聽你說。

 

很久沒有七一五學者的聲音了,吳叡人在馬場町記者會被柯賜海鬧場,堅持說「因為這個社會都不講道理,所以我們才要講道理」,這句話一直還在空中響著。

 

「無論如何總得找條活路才行的」,我相信路在腳上不是在嘴巴上。

 

060908  by潘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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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才看到集遊惡法嗎?

 

 

若不是倒扁行動在凱道的集會申請引發諸多政治聯想與壓力,多年以來用來鎮壓控制社運人士的集會遊行法,很難想像推動廢惡法多年從不曾看到的景象:集會遊行法終於引起全國民眾矚目。筆者在1990年放棄美國NASA太空總署的工作,回台灣任教立刻投身環保運動,卻開始經驗了長達十年集遊惡法的迫害。與筆者同樣受到惡法對付的社運前輩後進亦不計其數,因此1993年由台灣教授協會與許多社運團體共同發起組成「廢惡法行動聯盟」,主要針對《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國家安全法》,對人民結社集會自由不當的限制,期待透過社會運動的方式來加以解決。筆者更於1995年提出釋憲聲請,亦即日前胡念祖教授於時論廣場投書所提及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四五號釋憲案」,。

 

集會遊行法的精神,雖美名為保障集會結社自由而訂定的法律,但究竟法條可知,事實上整個集會遊行法仍是一部戕害人民集會自由、假民主的惡法:集會申請需要政府核准、不允許特定言論或主張的集會、警察裁量權過大,可恣意在十分鐘之內舉牌三次造成「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之情況,也可以象徵舉個牌意思意思,整場集會一整天也沒看到舉起第三次牌…。經過大法官解釋之後,原本第四條關於言論限制的條文已裁定與憲法牴觸而宣告廢止,然其他箝制卻仍牢不可破。尤其是第29條規定兩年刑期的罰責,實在是十分離譜。惡法亦法,在惡法未廢之前,唯有促成修法才能解決。從解嚴以來,已有許多廢惡法行動聯盟針對不同法律提出修法見解,也積極遊說或各種行動以促成立法院改善法律惡況。如今全國政局動盪、氣氛煩躁不安,是否能將這麼沛然民意匯集一氣,好好地針對集遊法完成修法行動,也挑戰倒扁行動總部的智慧。

以廢除集遊法為最高目標的話,目前首要的重點應先廢掉第29條的規定:「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集會有無按規定解散,屬行政規範而非刑責,就算應規範罰責,亦應將刑罰改為行政罰;其次,集會申請不應有「審閱」集會自由的裁量單位來認定是否准予申請,故應將集會申請由現行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第三,為講求社會資源的公平性,不應太過擴大行政裁量權而造成行政單位或執法單位的偏頗:順者,一天廿四小時愛准幾天就准幾天,天天舞台天天開心;逆者,吹毛求疵推三阻四,最後來不及合法申請而變成了非法集會遊行,到底是誰誤了誰呢?應本社會資源公平分享之原則,確立出一個公共空間使用標準,使得集會自由能遍及全民,而非徒成政爭籌碼或控制工具。

作者:高成炎(台大資訊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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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04 潘翰聲

 

馬英九市長對於倒扁徹夜靜坐的態度反覆不一,引發與陳水扁總統之間,就執行法律雙重標準的爭論,甚至說出「陳總統從他本人跟家人,貪腐到這種程度,還好意思,跟我談法律嗎 ?」這種比爛不比好的言論。作一個台北市民,想跟台北市長好好來談馬英九所參與制訂的集會遊行法這部惡法。

 

集會遊行法制訂於1988年一月二十日,其第一條規定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但在當時時空環境下,國民黨政府為壓制炙熱的民間社會運動,所謂「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遠高於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憲政價值,遂在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給予警察有事前審核、現場警告、制止、解散等裁量權。

 

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屬於憲法言論自由的層次,其給予行政及警察機關過高的裁量權,經綠黨創黨召集人高成炎教授提出釋憲案,部分條文已被最高法院宣告為違憲。而近幾年來警察機關與地方首長持續濫權,侵犯人民言論自由的亂象愈加嚴重。

 

馬市長將以「個人」身份參加的倒扁活動幾經曲折終於核准,但日前台聯在市政府前廣場提出的集會遊行則被否決,顯示馬英九市長對於集會遊行之准駁標準,除了個人好惡,便是以權力鬥爭作為標準。要防止政治人物知法玩法,斧底抽薪之道,便是廢掉現行集遊法,另立新法「集會遊行保護法」,將申請制改為報備制,因為政府本身常常就是被抗議的對象,怎能要求民眾去取得抗議對象的核准

 

馬市長強調「民眾集會遊行、上街靜坐,是憲法賦於人民的基本權利,不須受任何機關限制,而警方是確保遊行者的權益以及避免影響他人或發生紛爭」,此話官冕堂皇,但實際的執法狀況卻非如此。馬市長口中「處理」集會遊行最有經驗的中正一分局,近來大量移送弱勢社運人士,並經檢方起訴,包括反教育商品化行動的潘欣榮等多名學生、教師和楊偉中等社運、工運人士,而帶領雲林蚵民至經續會抗議的環保聯盟何宗勳也被起訴,將於95日開庭。青年樂生聯盟則不僅遭台北縣警察毒打,至國民黨部前靜坐抗議後,代表學生與馬英九談判的楊友仁和許博任等旋即被起訴。而先前泛藍立委衝至總統府前嗆聲,與民進黨市議員叫罵,卻不見任何一方被移送,顯示馬市長與台北市警局的標準,只見政客「權力」之大小,不見人民「權利」受保障

 

施明德所領導的倒扁運動,在賀德芬教授被迫辭去發言人一職後,已被范可欽等廣告商界人士導向表演意味十足的政治秀,而首都特區的公共空間則淪為政客與商人的舞台,揮霍匯集自民間的億元資產而沒有錢裝超大喇叭的社運人士,擠在官署前卑微的抗議,卻接連被起訴,令人不禁感嘆這部「只許政客作秀,不許百姓抗議」的集遊惡法,還是趕快廢掉吧!

 

 

姓名(團體)

集會遊行名稱與時間

罪名  

案件現況  

張緒中(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

2005.5.17中華電信工會合法罷工(警方破壞合法罷工,擅捕工會幹部)

違反集會遊行法

判處行政罰鍰三萬元 

林柏儀(政大法律所學生)


2005.7.5反對高學費行動  

違反集會遊行法  

一審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

潘欣榮等四人(教育公共化連線成員)  

緩起訴

吳豪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黃佳平(師範大學社會教育學系)、辜郁哲(台北大學法學系)

2006.5.3聲援林柏儀開庭,集遊法解嚴靜走

 

違反集會遊行法

 

遭警方傳訊

 

楊偉中(教育公共化連線成員、工人民主協會執委)  



2006.5.13反對教育商品化遊行

 

妨礙公務

起訴

鍾秀梅(勞動者家長聯盟理事長、成大教授)、潘欣榮(教育公共化連線成員、台大城鄉所學生)  

違反集會遊行法

 

起訴 

蔡建仁(台灣農民聯盟常務理事、世新大學講師)

2006.5.30聲援林柏儀違反集遊法開庭,喝止未標示身份之蒐証人員遭警方擅捕  

妨礙公務

 

起訴  

 

高偉凱(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總幹事)、劉火木、范民盛(大魯閣工會常務理事)等五人  

2005.7.5大魯閣纖維()公司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無預警解僱230名工人,大魯閣工會到基隆火車站前抗議  

集會遊行法

 

判處2萬元罰金,緩刑半年  

張馨文(青年樂生聯盟成員、陽明學生)、許惟豪(青年樂生聯盟成員、東吳學生)

2006.7.11反對樂生院強制拆遷至台北縣政府陳情

違反集會遊行法、侮辱公署 

檢方偵辦中

許博任(青年樂生聯盟成員、台大學生)、楊友仁(青年樂生聯盟成員、台大城鄉所學生) 

2006.7.26-29反對樂生院強制拆遷至國民黨中央黨部靜坐絕食 

違反集會遊行法  

起訴

何宗勳(環保聯盟秘書長)

2006.7.27抗議經續會為財團開發背書 

妨礙公務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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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街頭的惡棍──警察國家何止利刃型拒馬?舉牌、唱名、警棍、起訴四部曲

文/郭安家 臺灣破周報 - 2006824

八月二十號周一早晨十點,一群今年有案在身的學生(林柏儀、潘欣榮、許惟豪)與過去有案的老社運者(楊祖珺、王娟萍)50人齊聚台北地方法院門口參與楊偉中的開庭,並抗議《集會遊行法》,要求修法改為《集會遊行保護法》,「集會遊行法修法聯盟」成員陳柏謙表示,未來我們將出動監察團前往抗議場合拍攝蒐證,直接對警察提出告訴,若有需要的團體會給予協助。

反高學費行動

林柏儀「今天你陰我,明天我陰你」警察復仇記

故事得從20031229號的回憶說起,彼時教育部長黃榮村。16名擔心秋後算帳的佛光大學生戴口罩前往教育部,請部長願調停董事會與學生之校長遴選爭端,林柏儀前往拍照、協助,他回憶,警察對學生說:「要見部長,要吃官司選一個。」他表示,那時等不到部長,學生下跪,警察非常不爽。之後莫名其妙的,中正一分局五組陳景明警員對他說:「林柏儀你今天陰我,明天我陰你,不管你以後去那活動都沒有好下場。」

直到去年七月五號反高學費行動,他負責對司長提問,在當時的高教司長林德華離開後,警方以迅雷不及掩耳速度舉三次牌(據記者回憶約二十五分鐘),唱名潘欣榮、林柏儀等四人違反集會遊行法。林柏儀表示,那天沒有申請人,陳情依法進行,他們(警察)總會說新聞有報導就好,但我們總要活動做個結束;一般社運團體會兩次舉牌就走人,我很不喜歡這樣。

潘欣榮政府人員協調是在搞混亂

七月月五號行動,潘欣榮是新聞聯絡人之一,在教育部高教司長倪周華離開後大門前抗議者後,十點45分警察陸續舉兩次牌,學生非常緊張正籌劃十五名代表進入教育部,未料十一點五分正排隊準備時,第三次牌快速舉起,學生錯愕。

潘欣榮說:「緊接,警察對我說:『退到人行道三次舉牌可以不算,可是我用擴音器對大家說時,警察反對我說:『同學你亂講,不要扭曲我意思,』之後,警察退到鐵門後,請願變成起訴,教育部官員也變強硬。』」

潘欣榮說:「依照經驗統計,警察協調不能相信,除非有白紙黑字協議。」學生們的經驗裡,抗議場合協調警方或請願對象會派很多協調者製造混亂也消磨抗議者的寶貴時間,今年五月13號反教育商品化遊行潘欣榮非集會申請人,姓名不再文宣之內亦遭到警方唱名起訴。

他回憶,活動前一晚七點,高教司倪周華還打電話承諾開一些優惠條件,如開放教育部前中庭給遊行者,警察退到教育部玻璃門後方,但這些承諾沒有兌現,司長只說:「警察不聽我們的話。」當天的訴求不只針對高等教育,社運團體期望次長出來也未果。到後來,場面找不到對話者,潘欣榮表示,他們會派很多人協調造成混亂,那天警察要求我們找教育部,但教育部官員又說:『協調者是警察,』就這樣耗時間。

在楊偉中衝突發生被抓後,潘欣榮也在拿擴音器說話的人之列,五點45分,六點5分、20分三次舉牌後,申請人鐘秀梅就被唱名,警方亦挑了他的名字起訴,目前該案在偵查狀態八月13號開庭。(註:林柏儀選擇接受起訴。潘欣榮等四人則選擇緩起訴,勞動服務120小時,潘說:「後來一個成員勞動服務時遇到同樣受罰的醉漢,兩個醉漢分別是酒精濃度0.330.7駕車被判33小時與70小時,醉漢非常驚訝問學生說:「你們酒精濃度1.2阿?」)

反教育商品化遊行

鍾秀梅多起訴一個多一次升遷(比開罰單銷紅單好賺)

本週一,鐘秀梅亦參與楊偉中開庭同時和聲援者抗議集會遊行法,她也是五月13號反教育商品化遊行的受害者兼申請人。當天行動從中午12點到下午五點,在楊偉中被警方抓走且行動得不倒滿意結果下,五點11分警方要求解散,她說:「到依法申請時間應當解散,但憤怒,我沒有命令群眾解散,因為我們沒有違反集會遊行法妨礙交通、製造噪音、擾亂秩序任何一條,同伴被抓,而我們延續團結權繼續抵抗。」

她表示,犯罪越來越多、階級矛盾問題加劇,這是一個官民之間問題(集會遊行起訴),法律要警方搶權,而警察則製造不實消息(楊偉中毆打警察),全然是因為警察有升遷制度,對他們來說處理集會遊行法生等較快

楊偉中我抓你就是你毆打我

記者打電話過去,目前人在中國的工人民主協會執委楊偉中表示,五月13號我是支援者,因為教育部大門關閉,想過去遞交陳情書給官員,大家往前走,於是有翻牆的動作,那時,他不是帶頭者但走在前頭,但警察鎖定他。「差不多有四、五人把我抓走,並接受檢察官訊問。」

當天五點後過了申請時間,不滿的抗議者仍在現場大喊「釋放楊偉中」,約莫七點楊偉中釋放,但隨後被控妨礙公務以及毆打四名警察,但楊偉中說,後來有看聲援者的錄影帶,警方說的那四名警察都不在我旁邊。

聲援林柏儀開庭

辜郁哲、黃佳平穿一樣的衣服就是組織?包圍群眾瞬間舉牌,示威者傻眼

今年五月三號台北地方法院前,聲援林柏儀違反集會遊行法的人又因集會遊行法被警察起訴,掛名新聞聯絡人的辜郁哲、黃佳平一樣慘遭警方「獵人頭」方式傳訊。既是反集會遊行法行動,參與者皆持著公民抵抗權有犯法決心,辜郁哲說:「那時候,很有共識要交全部人的名單給警察,警方卻不接受(懶的一一唱名違法?)。」黃佳平補充表示,因為這是自發性的活動沒有一個主謀,大家都想做這件事,自己過去參加很多集會遊行覺得警察很無理,抓首謀很沒有道理,而那天他舉發我們是首謀。「他起訴也是因為他穿這件衣服,」辜郁哲指著黃佳平身上衣服說。當天,台灣人權促進會發送一件抗議精美的抗議集會遊行法T-Shirt,兩人也穿在身上,黃佳平回憶,很多人穿台權會衣服,所以警察認為台權會主導,對我作筆錄也問為何穿這衣服。

這場聲援行動約三、四十人,刻意用靜走方式圍繞台北地方法院,黃佳平表示,這是好玩,一般人在路上行走警察不會用集會遊行法處理,這也表示警察特別在這地方用如此不公平方式對待聲援者。然而,合法之舉依舊引起警方視非法,當人群走到法院門口側邊時,警方忽然前後、外側包夾,辜郁哲說:「他們自己把我們圍起來,擋住不讓我們走。」黃佳平接著說:「已經在十分鐘之內被舉兩次牌無法靜走,我們要離開又被警察擋住去路,對警察說要走開時,他們又說:『東西要放下,』於是就舉牌,之後是傳訊」。

警方不止舉牌快,傳票寄送也迅速,辜郁哲笑著說,他們一個星期內就寄,而且收到時已經過期,還來不及過去接受傳訊。最終,兩人掛名新聞聯絡人穿台權會衣服被認定首謀,二次舉牌時向前與警察交涉的台權會會長吳豪人,也遭警方傳訊。

反對強制拆遷樂生院國民黨部前靜坐

許博任來玩一二三木頭人 舉完牌我走人

國民黨到底有沒有給警察壓力去鎮壓靜坐學生?我們永遠不知道。但許博任說:「國民黨把見馬英九的出席名單給警察,學生與馬英九談話時警察一兩小時都沒動作,但沒多久就舉了兩次牌走人,喊的名字都是見馬英九的學生。」

這次抗爭有兩名學生因違反集會遊行法遭警察傳訊中,而四天,警察幾乎在玩舉牌遊戲,而且舉完「違反集會遊行立即解散」的牌後,警察就走人。許博任說:「第三天舉牌舉唱了五個人名,六次柔性勸導,但前一天協調,警察還對我說:『布條與連署書放到後面,我會爭一隻眼閉一隻眼,不當作集會遊行法,』我們都有錄影存證,四天不製造噪音維持協議,但這些協調也沒也用,」而第三天這次不到半小時舉牌,警察也是舉完就自行解散。許博任說,警察裁量權過大標準不一,並懷疑,警察明顯有上頭壓力。

喊了五個姓名,但最後是楊友仁和許博任被起訴,他說:「派出所認定我們比較有希望被起訴,然後交給中山分局問訊。」四天行動依然無主辦人亦無非申請者,但許博任負責與警方做溝通,他說:「警察有給我看錄影帶證據,是我協調畫面。」目前他被移送,若正式被檢察官起訴,也將成為這場自發性抗議的「首謀」。

抗議經續會為財團背書

何宗勳我被替代役男打腿,該告他嗎?

當記者與台灣環保聯盟秘書長何宗勳電話接通問被起訴過程時,他第一句話就說:「今天我已經收到傳訊書,九月五號要開庭。」今年七月27號世貿中心展開經續會,工運與環保團體前往抗議,何宗勳、張子見等人帶領雲林台西的蚵農前往遞交反對「八輕」的陳情書。戰略上,一行人目標欲走到在大門口但被警察推擠,他表示,雲林的蚵農一直很熱心參與,民眾前來他們是義不容辭幫忙,來的都是老人,和工運那些人高馬大的人差太多,不久,老人們被替代役男推擠,跌倒、哀嚎、尖叫,我想分散注意力所以把一個警察的帽子往上拋,避免老人受到傷害,有個替代役男就拿警棍打我的腿,綠黨和電視記者都有拍到。

「被抓走採取不抵抗,越抵抗越慘,」他這麼說,但,當時有警員言語恐嚇威脅,何宗勳用眼睛瞪他。何宗勳些激動的說:「在筆錄,我堅持寫個人情感(對自己不利的供詞),後來警方將我拉警察帽子的動作解釋成我打警察,照片是快拍臉部表情不清楚,也變成不利於我的證據。」

何宗勳被因妨害公務起訴,患有心臟病的他被拘留40分鐘時戴手銬提訊,當時量血壓是140。「這是我十五年來第一次這樣,說我打警察,那我被打我的腳怎麼辦,而且他只是個血氣方剛的替代役男,」何宗勳不滿的說。對於警方使用役男攻擊環保人士,他們也莫可奈何,當天在警方逮捕何宗勳、張子見等人後,沒人領導,行動也告吹。對抗反抗者,攻訐警方執法無太多意義,但警察可說是官員鎮壓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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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違憲法律怪現象

曾建元

 

戒嚴體制的遺緒
臺灣於1987年解除了自國共內戰期間即開始的長達39年的戒嚴。戒嚴是一種國家緊急權制度,依《戒嚴法》之規定,在宣告戒嚴期間,戒嚴地域實施軍事統治,由戒嚴地域的最高司令官掌管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但亦可限制或禁止妨害軍事的一切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戒嚴對於集會結社自由的限制,則見於《戒嚴法》第11條第一項第一款:“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
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在《憲法》以下,臺灣戒嚴時期有關結社自由的法律規範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制定於1942年的《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該法對於人民團體之組織採取許可制,使政府得直接監控人民團體,更甚者在該法第十條又規定主管官署必要時得指派各職業團體的書記;集會遊行的規範則有1949年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頒佈之《臺灣省戒嚴時期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由於非常法制和戒嚴法制的雙重箝制,戒嚴時期臺灣人民集 會結社的自由乃受到政府完全的控制。但隨著民間社會的逐漸茁壯,反對中國國民黨党國體制的社會力量不斷集結,自主集會結社的情況乃日益普遍,而嚴重挑戰與侵蝕國民黨國家緊急權體制的統治正當性,1980年代在《美麗島》事件後反彈躍起的黨外政治反對運動與各種社會運動的資源動員和合作串連,以及來自美國人權外交的壓力,乃迫使國民黨政權不得不採取一連串自由化的措施。1986年3月,國民黨主席蔣經國於該黨第十二屆第三次中央委員全體會議交付前總統嚴家淦等12位中央常務委員研議六大政治革新方案。9月28日,民主進步党成立,蔣經國並未依《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下令鎮壓,反而明示“不要取締”。

《國安法》三原則純為強人意志

10月7日,蔣經國利用約見美國《華盛頓郵報》董事長葛蘭姆(Katharine Graham)的機會,首度表明決定解除臺灣戒嚴,但基於國家安全的顧慮,戒嚴令解除後,政府將頒行新的《國家安全法》,蔣經國針對民進黨的成立,則表示任何新黨都必須遵守《憲法》,支持反共的基本國策,並與台獨運動劃清界限。蔣經國提出的遵憲、反共與反獨,則合而為所謂的《國安法》三原則。這是蔣經國個人權力
意志的展現,雖然反映了威權時期國民黨統治意識型態的基本思路,但法理何在,顯然並未經過集體周密的審議與推理。15日,國民黨中常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令》與《動員戡亂時期民間社團組織》兩項政治革新議題結論,決定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修正《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與《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同意政治性團體之結社與活動,並且擬透過有關法規的研修制定,導引各項政治活動於法律軌道,並依法取締一切非法活
動。1987年1月8日,行政院俞國華內閣擬具《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草案》,於第二條規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反共國策,或主張分離意識”,“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國安法》三原則改以“不得違背憲法、反共國策、主張分離意識”為其表述,而集會與結社之立法規範的必要性,也在其中得到確認。《國安法》三原則在立法院審議《國安法》時則經再一次的修正,改為:“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
國土
”,此則較原草案條文用字更為精確,並同時納入1988年1月制定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和1989年1月修正的《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

1991年5月,李登輝總統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所有動員戡亂時期的限時法均終止其效力或修正為平時法。《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因而於1992年7月29日修正為《國家安全法》,《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和《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亦分別修正為《人民團體法》和《集會遊行法》。《國安法》三原則中的“不得違背憲法”則在三法中均遭到刪除,餘下的兩個原則,則一直保留到現在。

《國安法》反共反獨違憲
“不得違背憲法”一項之所以由《國安法》、《人團法》及《集遊法》遭到刪除,並不是指人民集會結社“可以違背憲法”,而是集會結社本來就不應該違背《憲法》,毋庸贅言。但是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就毫無道理。因為《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精神自由,只要不妨礙或侵犯他人的權利或自由,言論的價值就只能由言論自由市場來決定,如果任由國家公權力來判斷言論的價值,則針砭批判政府的言論必定受到壓抑,政府就可以逃脫人民的課責,責任政治無從落實,民意遭到扭曲,民主政治便不可能實現。所以,只要是奉行憲政民主的國家,就必須忍受多元的政治主張在言論市場中的競爭,由人民來做言論價值最終的決定者。就此而言,這種任由公權力機關來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規定本身,就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權的基本價值,直可指其為違憲。然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此一規定的問題,其實還在於“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概念並不精確,而使此一立法明顯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使人民無所適從,而容易誤蹈法網。共產主義派別眾多,孫中山亦嘗言“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難道同意此一詮釋的人民,就要被剝奪掉集會結社的基本人權嗎?而何謂“分裂國土”,亦令人感到不知所云,“國土”的範圍在何處,臺灣還是
全中國?如果是前者,則主張臺灣獨立正名並不是“分裂國土”,因為沒有領土的分割,只是主張既有國土主權地位的變更而已;若是後者,則主張維持兩岸分裂分治現狀的言論,就該當了“主張分裂國土”的法律要件,要不違法,則人民只能主張兩岸立即統一,不能有其他主張,這顯然違背了《憲法》的民主共和國原則和國民主權原則,也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宗旨。如果對於國土現狀的法律定位都還存有爭議,那麼對於“分裂國土”主張內容的認定就更困難了,而我們的法律卻竟然把認定的權力交給了政府,等於鼓勵或容任執政者黨同伐異、排除異己和遂行專制獨裁。

《集會遊行法》對反共與反獨的突破:主管機關不得審查集會活動內容。《憲法》不僅保障人民個人擁有基本人權,也保障人與人之間基於某種興趣、理想和利益,可以暫時或永久地結合成某一群體來共同享有人權。暫時的人群的集合,叫做集會,《集會遊行法》第二條第一項的定義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室外移動的集會,叫做遊行,《集會遊行法》第二條第二項的定義為:“于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集體行進”。室外集會及遊行需經集會、遊行所在地的警察分局許可,室內集會則無須申請許可,此外,依法令規定舉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以及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亦無須征得許可。員警分局對於室外集會遊行許可與否的考量,在於如何確保言論的自由表達,依1998年1月《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之規定,員警分局僅能就集會遊行的舉行方式和申請程式格式加以審查,如是否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同一時間、處所、路線有無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以及申請是否合乎申請書格式等等。《集遊法》第四條雖然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但基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意旨,員警分局不得依此對集會遊行主張的內容為審查,原將此列為許可審查標準的《集遊法》第11條第一款,則被宣告為違憲。

我們要指出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只宣告員警分局不得審查集會遊行的內容以作為許可與否的標準,卻未宣告第四條違憲,這意味著集會遊行仍不獲許可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但因主管之員警分局無權審查集會遊行活動之內容,所以無從禁止其主張,也無從加以處罰,實際的結果就是,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集會遊行是被允許的。如此一來,《集遊法》第四條乃形同具文,是與蔣經國的權力意志相聯繫的歷史性紀念性法律檔,但也同時是為美國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名列全球最自由國家的臺灣法治上的污點。

集會遊行許可制的突破
《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的釋憲聲請,主要是針對室外集會遊行采事先許可制的質疑,《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仍維持了許可制,只是改由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社會利益的角度,對時間、地點及方式加以管制。但許可制與集會自由的本旨終究仍有所捍格,而且也表示唯有得到員警分局的許可,才是合法的集會遊行。比較適當的作法,依本文之見,則是報備制,人民舉行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員警分局事前報備,以便協調必要的秩序維持人力調度與分工,如有例外的情況,如妨害交通或同一時間地點另有其他活動,再由主管機關通知停辦。許可制和報備制最終的效果或許相同,但本質則不同,報備制承認集會遊行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原則上隨時隨地皆可舉行,必要時才由主管機關來加以糾正許可制則在形式上還需經過主管機關批准、審查的程式,試想,如果是基本權利,為什麼還要得到許可才能行使,這會造成論理上的矛盾

據本文所知,核四公投促進會的苦行與靜坐活動,由於堅持集會遊行為基本權利,所以就從來未申請過許可,但也從未受到取締或處罰過。核四公投促進會的活動自律性非常高,完全符合社會秩序的要求,由此而強化了其舉行集會遊行的正當性,也降低了員警機關干涉的可能性。另有許多政治性的集會遊行,帶有偶發的性質,先天上便很難要求人民事先申請許可。臺灣《集遊法》的法律實踐乃出現一種怪現象,就是主管機關對於未經許可之集會遊行,執法儘量從寬。由此而發展出一項集會遊行的法律邊緣遊走技巧。在實務上,員警機關認定三人以上之聚集為集會、遊行,而且這三人需有意思之聯絡。反言之,兩人的聚集,自然不叫集會遊行,如果客觀上有群眾圍攏,但其彼此間並無意思聯絡或組織及行動關係,也不叫集會遊行。以靜坐示威為例,在一定區域內劃定靜坐區,裏面維持一至二人,旁有群眾圍觀或隨意陪坐,就不構成靜坐集會,因為集會的地點在靜坐區裏,而裏面人數不超過兩人。但從外觀看來,陪坐者與靜坐者,事實上則皆共同構成靜坐群眾。遊行亦然,兩人同走不屬遊行,兩人之外又有群眾自動跟隨,也不屬於遊行。因這類准集會遊行未經許可,員警自然不便主動出面為其維持秩序,但為避免事端,仍會留心集會遊行的過程,暗中協助活動的進行。

集會遊行許可制的色彩,乃因此一權宜變通的方法,而獲得沖銷。

《人民團體法》只規範自願立案團體關於結社之程式,則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人團法》前身為《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本極帶有濃厚的管制色彩,對人民團體之組織結社,採取的是許可制,《人團法》基本上對於結社程式並無重大修正。全國性結社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地方性結社則為各縣市政府。依《人民團體法》成立的各種團體中,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唯政治團體和政黨之設立僅須備案。《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人民團體未依《人民團體法》成立者,《人民團體法》設有解散及對首謀者施加刑罰的規定,但違憲政黨的解散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來審理。

由於政治團體和政黨的成立採取報備制,所以內政部基本上對於政治結社非常尊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的規定,基本上早為具文,因此曾經主張或主張臺灣獨立建國的民進党、建國黨和臺灣團結聯盟,皆無主張分裂國土而不獲備案之問題。唯有台南縣新化鎮民王老養於1992年成立之臺灣共產黨屢次申請備案,皆為內政部以其主張共產主義違反《國家安全法》與《人民團體法》而不予備案。儘管如此,台灣共產黨仍維持了一定的活動能量,也嘗試參與過總統選舉。但於此則仍然顯示臺灣政府對《人團法》的選擇性執法和對於共產主義的嚴重成見。至於憲法法庭,則迄今從未召開過。

非政治結社,《人團法》的許可制則從未動用過。人民團體登記立案的主要誘因,即為取得法人資格,並可獲得租稅上的優惠,但非政治結社的主要障礙,則在於內政部對於社團自治缺乏信心,而運用許可的權力對於社團的成立程式和章程格式給予過多的指導性建議。這些行政上的繁瑣程式,則往往減低了人民團體登記立案的意願。另一方面,事實上,基於《憲法》結社自由保障之意旨,就《人團法》關於非依《人團法》設立團體的取締和對於首謀者的追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從未依法辦理。換言之,臺灣人民擁有相當充分的結社自由,可以選擇是否要依《人團法》登記立案,如果不採取此一步驟,實際上也不會受到《人團法》的制裁。但問題就在於,不同意主張共產主義之結社登記立案,終究是臺灣結社法治上的一個污點。

我國法律嚴格禁止並經行政機關嚴格取締的結社,只有犯罪組織,也就是黑道幫派,此系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規定。

結語:期待集會結社之法制再造

縱上所述可知,臺灣有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三項法律《國安法》、 《集遊法》、《人團法》之內容,皆與社會實際的發展和需要落差甚大,此一落差雖象徵著臺灣社會的高度自由化和民主化,但卻暴露出法律規範的滯後性,而需要加以大幅修正,以恢復法律的規範功能,降低執法單位玩法的誘因和人民違法受罰的風險。本文乃提出修法建議如下:
一、廢除《國安法》反共與反獨二原則:臺灣人民與社會應有足夠的智慧來決定 

是否接受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此類政治主張,應在言論自由市場上擁有公平競爭的機會。因此,《國安法》第二條第一項、《集遊法》第四條及《人團法》第二條皆應廢除;

二、《集遊法》之集會遊行申請應改許可制為報備制,以方便主管機關維持交通與社會秩序。政府應於公共廣場如中正紀念堂廣場或總統府前、立法院設置集會靜坐區域,以供人民隨時可和平表達意見

三、《人團法》各種法人團體之成立申請則一律改為核備制,強調申請程式的審查,而非成立宗旨的審查。廢除非政治結社未經許可的所有處罰規定。

唯有蓬勃發展的公民社會和民間團體,政府的治理在民間部門的合作下,才能對

人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而公民社會也才能對於政治社會產生足以抗衡的力

量,確保民主政治生活的品質。在陳水扁總統拋出廢除《國家統一綱領》和總統

府國家統一委員會的主張的當下,本文認為,我們還更應當從公民社會的視角去

檢討我們法制當中違反人民自由意志選擇的各種規定,這才是確保臺灣主體性的

基礎法治工程。在與“分裂國土”主張親近的臺灣獨立主張逐漸獲得臺灣社會公

平對待的同時,我們是不是也應該“共產主義”或兩岸統一的主張也同樣擁有

公平的競爭空間呢?

 

(本文曾宣讀于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與臺灣智庫法政部於民國95年2月14日

假臺灣智庫合辦之《公共服務與公共對話》兩岸經驗討論會。感謝銘傳大學法律

學系李禮仲副教授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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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早上,台北賓館前黑壓壓一片,大家為妓權運動官姐聚集起來

最後媒體還是集中在報導衝突場面,沒講到什麼訴求,TVBS還說是反扁第一炮。

很久沒有像最近這樣密集參加街頭運動了,對於警察與民眾之間的關係,感覺有點不一樣。

用冥紙引燃陳水扁的照片,引發警察的干涉,我和一些朋友去阻擋,警察叫我們不要抓(滅火器噴管),我指責他這樣會噴到人,警察於是繞道比較沒有人的另一邊。然後就是我們在媒體上看到的一片白煙。現場是相當恐怖的,白色粉末讓人無法張開雙眼,更無法呼吸。警察便達成了他們的任務。看來,海龍滅火器比「利刃型拒馬」還強。

其實那個照片不知為何燒不太起來,還重新點了好幾次。那一點小火連照片都看不出來,根本就不會有什麼「公共安全」的疑慮。

回到家,寶叫我趕快去沖洗,因為那都是有毒的。我想起很久很久以前,到韓國那一次學術交流,在地鐵站聞到逐漸散去但仍有所殘留的催淚瓦斯,應該也是有毒的吧。滅火器的粉末與激發的氣體,其毒性無庸置疑,效果也不輸催淚瓦斯,以後警察應該會常常拿出來用吧。

 

 

以下附件是論述與主要訴求:

2006.08.22  中國時報

底層性工作者就該罰?

彭渰雯、陳美華(彭渰雯為世新大學行政管理系助理教授,陳美華為東海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本月初,前台北市公娼自救會會長官秀琴投海自殺。這個消息夾雜在近年來層出不窮的貧困殺人事件當中,並不比其他令人鼻酸的自殺新聞更為突出。但我們相信,對九年前曾經因為廢公娼事件而激烈「交戰」的相關決策者和婦運工作者而言,看到這起新聞,不可能同情過後就算了。因為我們都深知壓倒駱駝的那根關鍵的稻草是什麼。因為我們都為這幾年來沒有採取更積極的性交易修法改革行動,而感到愧疚。

    台灣的婦女運動因為公娼事件的分裂而元氣大傷。事件過後,大家各自忙各自的議題,妓權運動只剩下「日日春協會」在推動,在窘迫的資源下努力爭取性工作除罪和去污名化。這期間,唯一一次的修法契機曾經出現在二○○四年一月,內政部考量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將現行明顯具有差別待遇的「罰娼不罰嫖」政策,改為「娼嫖皆不罰」,也就是讓從事「性工作者」除罪化,不需要因為擔心被抓而賄賂警察、依靠黑道或忍受惡客。然而,這則新聞當時被媒體誤導為「性產業」除罪化,引發一群反色情婦女團體的緊張,迅速組成「推動縮減性產業聯盟」向內政部抗議,明確要求應將法令修改為「罰嫖不罰娼」,也就是不同意單獨取消「罰娼」條款。「推動縮減性產業聯盟」認為,性交易市場的存在,很大一部份得歸因於資本主義市場利用女人在男權社會底下的劣勢,讓男性嫖客的慾望可以無止盡的延伸。在「沒有需求,就沒有供給」、「懲罰嫖客就能打擊性產業」的簡化邏輯下,「懲罰嫖客」頓時取代「不罰娼」成為該聯盟的核心訴求,該聯盟甚至揚言「不罰嫖,就不修法」。內政部眼見婦女團體沒有共識,遂也不再推動相關政策修改,致使「罰娼不罰嫖」的惡法延續至今。

    我們想問的是,為什麼對於「懲罰男人」的堅持,要優先於「保障女人」?根據警政署資料統計,去年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而被逮捕的一九七○位女性當中,三十歲以上的就有一四五七人,超過四十歲的更有八九五位。換言之,每四位被逮捕的性工作者當中,就有三位超過三十歲,有將近一半超過四十歲。在性產業裡,超過三十歲以上的女人稱為「中年」的弱勢者並不為過,換言之,現行社維法第八十條,很明顯地就是一道有著明顯年齡與階級歧視的條款:它懲罰的主要對象,就是在性產業內相對弱勢的底層性工作者。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於,警方往往是選擇性的執法,越是規模大的酒店、理容院,越是安全;相對的,越是跑單幫、站街頭的個體戶越是容易成為警方鎖定的目標。

    社維法第八十條是否廢除,對於在高級酒店、俱樂部上班的小姐而言,也許「無關痛癢」,因為她們的工作有合法、光鮮的門面保護,即使「做S」也是在五星級飯店或是高級俱樂部,鮮少有警察敢抓。同樣地,我們可以預期,如果未來反娼女性主義倡議的「罰嫖不罰娼」條款得以通過,這些高檔性產業也不會因此而關門大吉(畢竟台灣不乏有錢的大爺);可以預期的是,底層男性為了避免被抓,而不敢再上街找小姐──因而,會直接受到打擊的又是底層的性工作者。目前反娼女性主義者汲汲要求的「罰嫖不罰娼」,也很可能只造成底層階級的男性被抓的「階級歧視」效果。

    台北市廢公娼九年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維護了女性尊嚴,實在難以回答。但我們很清楚的是,它迫使許多底層女人更走入絕境。官姐之死,對我們造成很大的震撼,我們相信對於反娼女性者和當年參與決策者也應該有所警示。性交易政策牽扯的利益與價值雖然複雜,但是身為婦運者和人道主義者,應當對於一個主要目標有所共識:那就是改善弱勢女性的處境。以這樣的共識為基礎,現在就是我們重新開啟政策對話,加速修法的時刻。

 

 

 

政策冤魂官秀琴向廢娼兇手陳水扁討公道

九月六日,是陳水扁廢娼的九周年紀念日,日日春本來就有規劃活動,但沒想到,這個需要官姐來帶隊向陳水扁抗議的日子,居然,她先走一步!她居然沒有來得及等到阿扁下台,就選擇跳海結束自己的生命!有人震驚,有人無力,有人難過 ...,秀琴不是廢娼以來的第一具浮屍,她也不是最後一具浮屍。她雖然走的滄涼,但是,我們都永遠不會忘記,她過去的抗爭名言---「公娼精神,永不妥協」。因為她過去的勇氣,我們不會讓她默默死去,我們要讓社會知道她為何而死,我們要讓惡政不再繼續殺人。

官姐需要你,星期三站出來,挺她,挺其他在崖邊也快落海的上班小姐。

日日春需要你,需要你一起讓官姐的抗爭勇氣,一起向政客討回公道。

自九年前陳水扁廢娼以來,官姐是台灣第一個挺身和違法濫權的陳水扁鬥爭到底的先鋒。而九年來,多少合法公娼生計的依靠被錯誤的政策粗暴剝奪,被迫轉入地下成為流鶯流落街頭,不斷承受掃黃惡法的壓迫,苦苦在體制的邊緣掙扎不墜。九年來,公娼阿玲投水自盡、公娼白蘭昏迷癱瘓、流鶯高太太冤死刀下,還有許多無名的性工作者被錯誤的政策逼上絕路。官姐不是第一個錯誤政策的冤魂,但希望能成為最後的一個。

823 日星期三上午,日日春協會偕同各界友好團體,要到總統府前向執行錯誤廢娼政策的陳水扁討公道。

訴求

1. 要陳水扁為九年前的錯誤廢娼政策道歉,向眾多冤死的性工作者亡靈道歉。

2. 向所有還被錯誤性產業政策壓迫的底層人民道歉。

3. 立即修法,讓性工作合法、除罪。

集合時間:8/23(星期三 ) 上午9點半

集合地點:台北賓館門口(公園路、凱達格蘭大道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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