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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是戒嚴時期大人管教小孩的話,在解嚴二十幾年後的台灣,居然以財團治國來實現

戒嚴時期制定的集會遊行惡法應速修改,以符合兩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馬英九雖承諾過「把街頭還給人民」,吳育昇等國民黨立委卻百般阻撓,一個扮白臉一個扮黑臉,檢警也不約而同昭告天下,集遊法只是用來修理沒有權力的人。

六月四日檢察官抗議最高法院行動,以一人靜坐眾人依序獻花來規避集遊法,有八九成檢察官連署支持,請問檢察官們,陳椒華在NCC前一人抗議被起訴這件事,就算是不道歉當作不知道,以後還好意思用集遊法來起訴人嗎?

另一方面,最近一連串關於公民被警察傳喚偵訊的事件,警方並未使用集遊法,而改以更重的刑法「伺候」,如果廢掉集遊法,政府還是有一堆戒嚴殘餘的法令可用,集遊法修法應該以集會遊行「保障」法為方向,並清查「侮辱公署」這一類的過時法律。

 

藝文界「我是人,我反核」的凱道前快閃活動,令警方顏面無光,而對導演柯一正和作家駱以軍發出「公共危險罪」約談通知,然而去年十月兩名年輕人在同一地點快閃拍照,反而獲得總統頒發「總統府與我」攝影獎銅牌,長期默許中國觀光客在更靠近總統府的停車場前拍照,毫不擔心國家安全,顯然是對民眾的言論自由採取特殊的雙重標準

 同一地點快閃拍照得總統府銅牌獎  一個得獎,一個被罰?

很有處理群眾抗議經驗的中正一分局都還會選擇性執法,如果被約談、起訴的人名氣不夠,又發生在欠缺媒體關注的偏遠地區,天高皇帝遠的地方政府習於違法濫權,更是無法無天有如土匪治國。

台東杉原海岸的美麗灣開發案,先是政府教導業者切割送審規避環評,被法院判決環評無效定讞之後,縣政府還繼續違法替志信美麗華集團辦理環評作業。月初的違法環評會上,當地原住民林淑玲僅分送資料環評委員就被警察包圍限制自由,另一原住民成大女學生則在支持業者的人鼓譟下,就被警察粗暴地抓出去,理由竟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6條「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最誇張的是,台東環保聯盟志工林國勳,以賽德克巴萊及綠地海洋的裝扮演出默劇,一介平民竟也收到警察局「侮辱公署罪」傳喚約談通知。其實,真正侮辱公署的人,應該是踐踏最高法院判決的台東縣長黃健庭,當黃縣長侮辱了最高法院,就算有任何人因而侮辱到台東縣政府,也是黃縣長自取其辱,套句流行話「只是剛好而已」。

 2007馬英九夜訪台東環保人士  

圖說:2007馬英九夜訪台東環保人士,勤作筆記,不能說美麗灣違法「看報紙才知道」。


台東縣警局目無國法的野蠻行為並不是第一次,2009年四月八日核廢最終處置場公聽會,警方禁止徐蘭香攜帶布條入場(明明場內掛滿抗議布條),在便衣人員喝令下,丟進一輛無警方標示的所謂「偵防車」,強押帶往利嘉派出所非法留置兩個多小時,直至會議結束前才釋回,迄今不曾提示任何法條、逮捕令或文件,完全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還向縣議員謊稱是自己不願離開。在那天之前也因「上頭交代」,警告釀醋達人徐蘭香「不要去鬧」,警察到她的打碗花農場騷擾、恐嚇員工,甚至深夜到住家「勸退」,嚴重侵犯人權。

41674-007  

當月十七日環保團體代表陪同徐蘭香到警政署陳情卻吃了閉門羹,再到行政院也是制式反應,轉往總統府,竟被指引到人來人往員工餐廳,後來當然也不了了之如果三年前,中央從總統府到警政署有任何一個官員,認真督導台東縣警局,或是司法、媒體、公民社會有發出正義之聲,警察也不會那麼赤裸裸的當地方官的抓牙打手。

 

不乖就叫警察來抓你」原是戒嚴時期大人管教小孩的話,在解嚴二十幾年後的台灣,居然以財團治國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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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nhan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