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才看到集遊惡法嗎?

 

 

若不是倒扁行動在凱道的集會申請引發諸多政治聯想與壓力,多年以來用來鎮壓控制社運人士的集會遊行法,很難想像推動廢惡法多年從不曾看到的景象:集會遊行法終於引起全國民眾矚目。筆者在1990年放棄美國NASA太空總署的工作,回台灣任教立刻投身環保運動,卻開始經驗了長達十年集遊惡法的迫害。與筆者同樣受到惡法對付的社運前輩後進亦不計其數,因此1993年由台灣教授協會與許多社運團體共同發起組成「廢惡法行動聯盟」,主要針對《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國家安全法》,對人民結社集會自由不當的限制,期待透過社會運動的方式來加以解決。筆者更於1995年提出釋憲聲請,亦即日前胡念祖教授於時論廣場投書所提及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四五號釋憲案」,。

 

集會遊行法的精神,雖美名為保障集會結社自由而訂定的法律,但究竟法條可知,事實上整個集會遊行法仍是一部戕害人民集會自由、假民主的惡法:集會申請需要政府核准、不允許特定言論或主張的集會、警察裁量權過大,可恣意在十分鐘之內舉牌三次造成「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之情況,也可以象徵舉個牌意思意思,整場集會一整天也沒看到舉起第三次牌…。經過大法官解釋之後,原本第四條關於言論限制的條文已裁定與憲法牴觸而宣告廢止,然其他箝制卻仍牢不可破。尤其是第29條規定兩年刑期的罰責,實在是十分離譜。惡法亦法,在惡法未廢之前,唯有促成修法才能解決。從解嚴以來,已有許多廢惡法行動聯盟針對不同法律提出修法見解,也積極遊說或各種行動以促成立法院改善法律惡況。如今全國政局動盪、氣氛煩躁不安,是否能將這麼沛然民意匯集一氣,好好地針對集遊法完成修法行動,也挑戰倒扁行動總部的智慧。

以廢除集遊法為最高目標的話,目前首要的重點應先廢掉第29條的規定:「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集會有無按規定解散,屬行政規範而非刑責,就算應規範罰責,亦應將刑罰改為行政罰;其次,集會申請不應有「審閱」集會自由的裁量單位來認定是否准予申請,故應將集會申請由現行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第三,為講求社會資源的公平性,不應太過擴大行政裁量權而造成行政單位或執法單位的偏頗:順者,一天廿四小時愛准幾天就准幾天,天天舞台天天開心;逆者,吹毛求疵推三阻四,最後來不及合法申請而變成了非法集會遊行,到底是誰誤了誰呢?應本社會資源公平分享之原則,確立出一個公共空間使用標準,使得集會自由能遍及全民,而非徒成政爭籌碼或控制工具。

作者:高成炎(台大資訊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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