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楚瑜有關贈與稅之行政訴訟一覽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二件,合計需繳109,057,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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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裁判 日期 |
核定贈與金額 |
核定補稅及罰鍰 |
事實、爭點與理由 |
一審結果 |
最高法院 (二審) |
1 |
94,訴,409 |
950316 |
核定(88)年度贈與 總額34,383,500元 淨額33,383,500元 |
稅額 9,736,070 元 罰鍰 9,736,070 元 合計19,502,140元 |
資金:83年省長競選部份募集經費結餘款 轉匯過程: 經小姨子陳碧雲委由第三人(龐志生或陳周黎明)電匯至其媳溫久慧於美國之帳戶 辯稱:為88年度總統大選前組團赴美處理海外競選事宜及率團赴菲、日訪問 理由:未附海外競選事宜之事證,所附之信用卡帳單為2002年,距離贈與時點相距三年、消費地為莫斯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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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宋敗) 1950萬 |
?? (審理中) |
2 |
92,訴,2249 |
940427 |
核定(81)年度贈與 總額100,552,767元 淨額100,102,767元 |
稅額 44,777,771 元 罰鍰 44,777,771 元 合計 89,555,542元 |
資金來源:陳由豪捐給國民黨的一億與中廣之配股盈餘一億。 贈與過程:華夏投資公司福利專戶、國民黨秘書長專戶之帳戶,開支票購買票券(其中100,552,767元,宋鎮遠為買受人) 辯稱:照顧蔣家遺族及政黨運作 理由: 認為宋鎮遠為借用戶頭,因另有資金4000多萬以國民黨名義購買票券 |
原處份撤銷 (宋勝) |
à發回更審☆ (最高95,判596/ 950427) (宋敗) 8956萬 |
【資料來源: 司法院網站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 製表: 綠黨提名(松山信義)市議員參選人 潘翰聲 競選總部】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四件,合計需繳43,335,802元,未含第4件)
中 |
裁判字號 |
裁判 日期 |
核定贈與金額 |
核定補稅及罰鍰 |
事實、爭點與理由 |
一審結果 |
最高法院 (二審) |
1 |
940518 |
核定(85)年度贈與 總額27,490,000元 淨額26,490,000元 |
稅額 7,041,600元 罰鍰 7,041,600 元 合計14,083,200元 |
資金來源: 83年競選省長之得票補助款之結餘 贈與過程:由宋映潭基金會匯予美國加州柏克萊分校 辯稱: 追訴時效己過、為基金會所捐贈 理由: 基金會以暫收款登入與沖銷,故實為宋楚瑜支配,只是借用基金會帳戶 |
駁回(宋敗) 1408萬 |
?? (審理中) | |
2 |
940113 |
核定(87)年度贈與 淨額42,663,000元 |
稅額 13,213,460 元 罰鍰 13,213,400 元 合計 26,426,820元 |
資金來源:83年省長競選部份募集經費結餘款 贈與過程:委由岳母陳周黎明及第三人龐志生、蘇書弘、梁耀雄等人匯至其媳溫久慧戶頭 辯稱: 募款後於90年捐助IHE基金會(宋楚瑜與荷蘭戴富德國際土木與水環學院共同成立)、同年捐回台灣水利環境科技技術發展教育基金會 理由:贈與時點為87年,捐助基金會為90 年,時間落差3年,匯入時點2月亦比合作備忘錄時間9月,早了7個月 |
駁回(宋敗) |
à維持原判★ (最高95,判1324/950817) 【宋敗-定讞】 264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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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21112 |
核定(86)年度贈與 總額100,552,767元 淨額100,102,767元 |
稅額 1,412,891 元 罰鍰 1,412,891元 合計 28,25,782元 |
資金來源:83年省長競選部份募集經費結餘款 贈與過程:委由岳母陳周黎明及訴外人李品璋等匯至其子宋鎮遠、其媳溫久慧戶頭 辯稱:財產是由陳碧雲與楊雲黛管理、用途為宋任省長時常需出國訪問,支付國外所需、亦為理財行為。 理由: 依中選會函釋,競選支出餘款為侯選人所有,有移轉及佔有之物權事實,至於供宋自己理財及出國開支部份,皆以時日久遠並未舉證 |
駁回(宋敗) |
à維持原判★ (最高95,判627/940512) 【宋敗-定讞】 283萬 | |
4 |
921112 |
? |
? (估約為1291萬) * |
(本案網站上資料為空白) |
駁回(宋敗) |
?? 審理中 |
總計(依資料)需繳 152,393,484元 (* 據報載六案合計需繳一億六千五百三十萬 (聯合報2006-03-21 報導),故 92,訴,569 案估計約為1291萬)
【資料來源: 司法院網站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 製表: 綠黨提名(松山信義)市議員參選人 潘翰聲 競選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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