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五成投票率的有效門檻,這是公投綁大選爭端的核心。
2.公投提案、連署門檻的降低,以及電子連署。(此次由立院提案就不必公民連署,但公民提案、連署的門檻仍應修法降低)
3.過程和結果同樣重要,強制舉辦聽證會,使結論有其法律效力,成為公投主文之外的附加條件。
4.核電廠週邊居民的影響程度,遠大於其他地方,在環境正義的原則下,應該擁有否決權。

    

核四公投修法 深化民主

載於2013/2/26中國時報

 

核四公投修法 深化民主

福島核災將滿兩週年之際,政府對於核四續建的立場出現鬆動,由於核電政策影響層面廣及每個人,不容易如國光石化的個案直接逆轉,由公民投票來「共同決定」幾成定局。但畸形的公投法,令題目提法就幾乎決定結果成敗,並衍生綁不綁大選的癥結,當年因恐懼統獨公投而扭曲的粗糙立法,已到了大幅翻修的適當時機,把公投從重視結果的政治對決,轉為重視過程的公共決策機制,洽是化危機為轉機,深化台灣的實質民主。

 

目前核四公投不論是新北市地方公投已達第一階段提案門檻,或者可能由立法院直接提出,為往後諸多公共政策爭議的妥適解決,提案門檻仍有必要調降。現行公投法提案門檻極高,只有兩大黨有能力發動,公投當然變成政治對決的選票動員殊死戰。如美牛爭議捲動每個國民,即使歷史悠久的消基會加主婦聯盟聯手,竟然都跨不過。提案應該降到百人以下,連署成案才需要避免過度浮濫的適當關卡,而電子繳稅都已行之有年,應該開放電子連署,讓電子民主與時俱進。

 

 廢核站出來

 

五成投票率的有效門檻,隱含未出席投票者皆反對,因為投票率本來就約七、八成,反對者只要鼓動不領票,就自動配得兩、三成的鐵票,贊成方則必須綁大選才勉強有可能過關,這是過去幾次政治性公投引發爭端的核心,甚至最近ECFA公投的提案,公投審議委員會以提案人立場與題目寫法相左為由封殺。一個寫在憲法裡的立國精神,升學和國家考試要背誦的人民權利,竟在立法施行時被搞成政治惡鬥工具,實在荒謬絕頂。

 

況且政客工於算計有時反而失足於天意。兩、三年前,義大利政府欲啟動核電而發動公投,不料突然發生日本福島核災,法院判決政府不能任意取消後,公投投票率過半,而執政黨因公開呼籲支持者不要去投自己提出的公投案,投票結果使反核得到近百的比率,也跨越五成有效門檻,不久政府即垮台。

 

公投本來就是為了解決重大爭端,其程序本身不應該再製造麻煩和對立。公投有效門檻應該降到投票率兩成以下,就算題目定為「你是否同意核四續建」,反核方也沒佔便宜,反之亦然。才不會像現在只有離島建設條例博弈條款特別排除五成投票率門檻,反賭團體還要到處宣傳,反對一定要去投票,不投票不代表反對。

核四影響範圍  

 

歐美如家常便飯的公投,更值得我們借鏡的是,過程和結果同樣重要,一系列的聽證會結論有其法律效力,成為公投主文之外的附加條件,不但人民動態參與公共決策過程,最終的投票抉擇自然有理性基礎,也共同負起責任。但我國已經舉辦的兩次賭場公投,暫且不談地方政府的既定立場,促賭方漫天亂開支票,政府背書開發商將負擔公共交通建設,甚至提出每人每月領取八萬元回饋金的離譜數字,都大大的不當影響投票意向;待馬祖公投過關後,開發商卻說七百億元公共設施也將只是墊款,還是要政府出資。

 

公投法應強制舉辦聽證會,不同於單向洗腦式說明會,也不會淪為辯論會信口開河、各言爾志或挑動民粹,公投法應強制舉辦行政聽證會。準備程序的預備聽證會,可以先蒐集多方意見,凝聚歸納為各個層次的討論提綱,方便正式聽證時聚焦。在雙方交換證據和交叉詰問下,必須言之有物、不能胡說八道,事實也得以呈現,便不會有江宜樺院長認為核電爭議只有民粹無法對話之憾。

 

最後,核電廠週邊居民的影響程度,遠大於其他地方,在環境正義的原則下,應該擁有否決權。如果低放射性核廢場都需要地方公投決定,製造核廢料的核電廠的安全疑慮更高,社區居民更要為後代子孫擔起責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anhan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