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水上鄉清潔隊私闖民宅捕犬,導致家犬致死,引起各方輿論撻伐,動物保護人士也透過網路串連計畫抗議。嘉義縣水上警分局日前為此大舉動員虛驚一場,但對於預計二十八日縣政府前的抗議活動陳情,要求改進捕犬人員專業訓練,並將捕犬流程公開透明化,則表示「未接獲集會遊行申請,將追查幕後抗爭來源」。如果政府仍是防民如防賊的心態,而不是虛心自我檢討,不論集會遊行法是否愈修愈嚴,政府的腦袋若不修一修,台灣的民主與施政品質便難以提昇。

 

依法論法,不當的捕犬行為,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及30條「故意使動物重傷到死亡」規定,處十到五十萬萬元罰緩,或有期徒刑一年;此案更涉及刑法上侵入住宅毀損罪,和民法上的毀損他人財產,尤其當事人還是公務員身份。然而嘉義縣防疫所及鄉公所未從動保法處以行政處罰,鄉長只是口頭道歉並對兩名失職人員處以申誡,負督導之責的隊長甚至「恰好」升官,難怪民眾憤恨難平。

 

在集會遊行已經希鬆平常的台北市幾個分局,已經逐漸摸索出與公民團體互動的模式,雖非目前的許可制,但幾乎就是自願報備制。警方從苦勞網等獨立媒體平台得知次日轄區內的活動,主動與採訪通知上的新聞聯絡人接觸,瞭解參與人數規模、活動形式等「情資」,而與相關政府機構聯繫以便因應,若活動時間較長則意思意思舉牌警告,鮮少有「脫序」行為發生。但集遊法修改之後的強制報備制,必須在四天前報備,雖取消刑罰,但增加許多罰金的行政罰,令民眾動輒得咎,無形中提高警方在執法時的裁量權,最可能受到限縮的,便是「天高皇帝遠」較偏遠地區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

 

如數週前台東縣議會一場核廢場公聽會,知名釀醋達人徐蘭香女士,在活動前頻頻受到警方「勸阻」不要出席,當天甚至遭到強制帶走留置警局直到會議結束,也無任何逮捕令或告知違反何項法令。在此情況下,即便縣長鄺麗貞如何宣示反對核廢場,也無法讓人相信。

 

數個月前,桃園縣政府也曾遇到動保人士欲前往陳情,最初縣警局也反射動作地意圖阻止活動成行,後來縣府出面與動物社會研究會等動保團體對談,並提出改進的承諾,動保人士達到目的,自然沒有再舉行集會遊行的必要。

 

愛貓愛狗的動物保護人士,在社會運動的光譜上,被歸為較軟性的一群,如果政府連這些「良民」都要打壓,且以污名的手法抹黑,而不是當成防止政府僵化的「社會白血球」,集會遊行法的修正,難怪會引起社會紛爭與對立。

 

(本文與王萱茹(關懷生命協會專案主任)合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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