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荒野保護協會的游藝所做,在1/28環評審查一開始所提出的程序問題,開發單位沒有回應,後來環評委員的閉門會議的結果如何也不知道,但許多與會的人都很驚訝我們可以做出這樣的整理。

 

壹、            依據作業準則第二條之ㄧ第二項之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影響項目撰寫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領有本國技師證書,且其執業範圍與撰寫內容相關者。

二、                具有撰寫內容相關項目專業之大學以上學歷,且有一年以上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項目工作經歷或接受環境影響評估專業訓練達十小時以上領有合格證明者。

三、                具有撰寫內容相關項目專業之專科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項目工作經歷或接受環境影響評估專業訓練達二十小時以上領有合格證明者。」

 

    本會認定本案環說書第三章之以下影響項目撰寫者資格不符作業準則第二條之ㄧ第二項規定:

一、                植物生態-張淑花

1. 張淑花相關學歷為逢甲大學建築系,經查逢甲大學建築系課程內容(參附件一)並無植物生態之相關課程。

2. 張淑花所持技師證書為中華民國景觀學會認證之景觀師證書,其資格僅符合作業準則附件三第六項、第七項作業規定之附表六、附表八景觀遊憩調查項目。

3. 張淑花之學經歷與所持證照,不符本案環說書「植物生態」調查項目之資格,已違反作業準則第二條之ㄧ第二項之規定,本案環說書之植物生態調查應重新辦理。

 

二、                社會經濟及土地利用-陳燕玉

1. 陳燕玉相關學歷為東海大學環境科學系,經查東海大學環境科學系課程內容(參附件二),並無社會經濟及土地利用之相關課程。

2. 根據黎明興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人力介紹(參附件四)資料,陳燕玉於該公司之專長項目為「設計簽證」與「廢水處理」,並非社會經濟及土地利用。

3. 陳燕玉之學經歷不符本案環說書「社會經濟及土地利用」調查項目之資格,已違反作業準則第二條之ㄧ第二項之規定,本案環說書之社會經濟及土地利用調查應重新辦理。

 

三、                文化遺址-黎德明

1. 黎德明相關學歷為台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碩士,經查台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系課程內容(參附件三),並無文化遺址之相關課程。

2. 黎德明所持技師證書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核發之環境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其資格僅符合作業準則附件三第六項、第七項作業規定之附表六、附表八「物理及化學」類別之環境項目。

3. 根據黎明興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人力介紹(參附件四)資料,黎德明於該公司之專長項目為「環工」、「機械」、「環境影響評估」、與「廢水處理」,並非文化遺址。

4. 黎德明之學經歷與所持證照,不符本案環說書「文化遺址」調查項目之資格,已違反作業準則第二條之ㄧ第二項之規定,本案環說書之文化遺址調查應重新辦理。

 

大巨蛋重辦環評說明書(本文及附錄)

http://www.epb.taipei.gov.tw/report/bulleti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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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nhan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