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情 書

  本:臺北市長郝龍斌、臺北市政府環保局

  本:臺北市議會、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籌備處、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松山菸廠週邊十六里里長、台北市環評委員會委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各環保團體、各體育團體

 

陳情人:

台北市信義區新仁里里長 李財久

台北市信義區正和里里長 尹俊富

台北市大安區華聲里里長 陳金花

台北市大安區正聲里里長 陳尔愛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代表人 潘翰聲

綠黨、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綠色陣線、台灣環境行動網等。

 

   旨:請郝市長及環保局責成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雄公司)重行辦理「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案」(以下簡稱大巨蛋BOT案)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會。

    件:附件一:遠雄公司「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會」資料

          附件二:遠雄公司開會通知

 

   明:

一、郝市長於3月27日在市議會作施政報告指出,將「持續朝向打造環保永續生態城市的願景邁進」;5月21日施政總質詢時強調,「雖然遠雄集團獲得大巨蛋BOT案興建權,但相關細部計畫都還在市府都審會審議中,一切都未定案。未來會在維護工程品質、確保合約精神、都審會審議通過以及不容有違法利益輸送等4大原則下,推動大巨蛋的興建工作。」。目前地方居民及環保團體對於大巨蛋BOT案疑慮頗深,請郝市長及環保局堅守環保立場,要求遠雄公司重新辦理環評說明書送件前之地方說明會。

二、遠雄公司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條之一規定,於民國96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561號B1(聯經出版事業公司地下一樓) 就大巨蛋BOT案召開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會,據媒體報導,「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副執行秘書胡培倫認為,會議舉行的確過於倉促,時間、地點也有改善空間」,但當日未出席的環保局「初步認定說明會仍具效力」。我們基於以下原因及事實,絕對不能認定其為有效:

    (一)、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條之一規定,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參與表達意見。其立法意旨與重要精神在於「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當天程序問題懸而未決,根本未進入實質「說明」、「報告」與「討論」、「回應」,充其量僅有「召開」之名,而無「說明」之實,後續遠雄公司以員工假冒居民聽取簡報,而逕行主張已「召開說明」,顯與事實不符,這樣在空蕩蕩的會場自說自話的會議,如果市政府還認定有效,將成為歷史上的笑話,並成為遠雄踐踏環評程序的幫兇

(二)、開會通知單之「發文日期」雖載明為民國96年5月16日,距開會日期22日僅五六日,扣除郵遞時間,收文者收到之日期泰半為5月21日,遠雄這樣偷偷召開,不敢面對的態度,甚至該公司總經理湯佳峰更在現場表示,他自己「也不想開這個會」,如果市政府還偏袒業者,將無法為人民所接受。(1)市議會轉發給議員的時間為5月21日,故當日僅有三名議員到場:周柏雅議員、陳永德議員、王鴻薇議員(依先後順序)。(2)李里長所收到之郵件郵戳顯示,實際寄出時間是17日下午五點,李里長於20日晚間8點才收到,週一才能趕忙以廣播通知里民。(3)許多居民都表示,上班時間沒有辦法參加,現場許多人都是請假前來關心。

    (三)、雖然「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未詳定送件前說明會開會通知時間為幾日,但位階更高的「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及二十六條,對於進入二階環評前說明會,以及現勘公聽會,均以十日為通知期間

    (四)、開會通知單所列「出席者」名單,除市政府及臺北市議會外,當地居民部份,僅有華聲里等六位里長。遠雄公司回應媒體稱「說明會僅需意見領袖參與即可」,如此錯誤觀念,請市政府加強宣導。(1)92年舊環評民調的週邊居民有十六個里,現在樓高愈來愈高,投資金額愈來愈大,卻縮水到只有六里,越蓋越高影響愈小,令人費解如果市府也認為週邊居民只有六里,請重新辦理民調,別再引用年代久遠之引導式民調。(2)開會通知單末有小字備註:「請轉知各里辦公室代為宣傳通知當地居民及有關團體出席與會」,請問里辦公室有何義務為民間公司宣傳?(3)市政府於95年11月17日召開的規劃說明會(非環評說明會),明列市府各局處名單、市議員名單、六個里里長名單、及六十位各界專家學者名單、六個職棒球隊、十八個單項體育協會、二十五個基金會、三十多家公司、二十四個同業公會、二十一個金融機構、四個自然保育團體、一個國小,請市府輔導業者廣邀社會各界參與。(4)光復國小家長會剛成立巨蛋監督委員會,對於說明會未發文邀請受影響最大的光復國小,當天表示嚴重不滿,並退席抗議。

    (五)、是項說明會既係「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會」,然遍查遠雄公司於會場所發之說明會資料,沒有一項係與「環境影響評估」有關的,連「規劃說明會」都稱不上,怎能稱之為「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會」?另外,傳聞當日遠雄向聯經出版社租借場地之名義為「招商說明會」,顯然不是為了環評而作,請市府查證。

三、基於以上原因事實,請市政府盡速責成遠雄公司重新召開說明會,以往市政府所辦數場說明會(非環評說明會),及市議員所辦協調會,雙方雖意見不同仍能溝通,遠雄主辦說明會之所以無法進入實質討論,實乃該公司敷衍草率之不正確心態所致。對於會議準備及進行方式,建議如下,(1)將說明會提早在十天前通知,時間訂在週休二日白天,並與里長協調日期勿與地方活動衝突,以方便關心本案之居民及相關團體能夠參與並表達意見。(2)週邊社區應回復到十六個里,會議宣傳品應由遠雄提供,並在園區圍籬懸掛宣傳布條,能刊登報紙或是電視廣告最佳。(3)既然是環評說明會,應通知各環保團體參加。(4)會議通知應附上環評說明書草稿,並將會議簡報內容電子檔上網,以利民眾事先了解,儘早彙整統合意見,若能在會議前先提出與業者,更能有良好溝通互動。(5)會議應提供部分時間由民眾推派代表,就事先彙整之疑問提出報告,以利會議聚焦與進行。

 

 

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anhan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